本網鄔冬霞訊
2019年5月13日,河北省懷來縣人民法院發布北京九龍祥和客運有限公司與金華青年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如下:
浙江共安鑒定機構系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鑒定人名冊中的機構,其出具的鑒定結論公正、客觀、科學、嚴謹,應當作為定案依據。
法院判決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北京九龍祥和公司車輛事故損失1237899元(其中:客車停運損失660000元,疏散乘客支付的部分賠償款93100元,托運貨物損失賠償款282491元)。
河北省張家口中級人民法院維護原判。
這樣一輛從北京---蒙古的國際班線客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客車突然發生火災自燃事故。為查明火災原因,原、被告雙方慕名而來委托我們共安公司鑒定。我公司對事故車輛的發動機故障及車輛起火原因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發動機氣缸內進水、導致活塞連桿機構打破缸體而引發客車起火。還原事故真相,原因是第六缸活塞連桿機構損壞,打破缸體后飛出,飛出的金屬件隨后撞擊起動機電線,導致起動機電路短路產生很強的電火花,從而引發客車自燃。而對該車發動機的故障,結合拆檢發動機情況分析論證是第六缸燃燒室內有水滲入,因水的不可壓縮性,發動機在高速、高負荷運轉時,導致第六缸活塞連桿機構損壞,活塞連桿機構損壞擊破了氣缸體。 |